越南投资法(词语解释)(下)
2015-06-24
10.国家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投资发展资金、由国家担保的信贷、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其他投资资金。
11.投资业主:是指直接管理、使用资金开展投资活动的资金所有者或组织、资金所有者的代表或贷款人。
12.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商把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投入到越南所开展的投资活动。
13.国内投资:是指国内投资商以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
14.对外投资:是指投资商以在越南的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到国外开展的投资活动。
15.有条件投资领域:是指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进行投资的领域。
16.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CC合同):是指投资商之间以合作经营、利润分成、产品分享为目的所签订的不设法人的投资形式。
17.建设-经营-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O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工程,
在期满后,投资商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形式。
18.建设-移交-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TO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建设完毕后,投资商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给予投资商一定时间的经营权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的投资形式。
19.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成后,投资商将该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
越南政府创造条件让投资商实施其它项目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或根据BT合同规定对投资商进行结算的投资形式。
20.工业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的、专门进行工业生产和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区域。
21.出口加工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生产出口产品和为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工业区。
22.高科技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培育高科技企业、培养高科技人才、生产和经营高科技产品的区域。
23.经济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为投资商提供特别便利的投资、经营环境,具有特殊经济空间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