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投资保障)
2015-06-24
第 二 章 投资保障
第六条 资金及财产保障
1.投资商的投资资金及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不以行政手段加以没收。
2.由于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征购、征用投资商的财产时,国家将按征购、征用公告颁布时的市场价进行支付或赔偿。
支付或赔偿须保障投资商的合法利益,并对所有投资商一视同仁。
3.对于外国投资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财产支付或赔偿,将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并可汇出国外。
4.征购、征用的方式及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投资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商在越南进行技术转让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