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开放市场)
2015-06-24
第八条 开放市场,与贸易相关的投资
为了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商承诺履行以下规定:
1.按已承诺的进程开放投资市场。
2.不强迫投资商履行以下要求:
(1)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
(2)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或在国内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3)商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以自己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的外汇;
(4)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5)国内研究开发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或价值;
(6)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
(7)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