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转移资金)
2015-06-24
第九条 向国外转移资金、财产
1.外商在完全履行了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可以将以下款项汇往国外:
(1)经营活动的利润;
(2)支付技术、服务及知识产权的款项;
(3)国外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4)投资资金、投资清理款;
(5)投资商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款项。
2.在越南投资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在完全履行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可以将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往国外。
3.上述款项将按投资商选择的商业银行交易汇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往国外。
4.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种款项汇往国外的手续按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统一的价格、费用及手续费
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商可以享受由国家控制的商品及服务的统一的价格、费用和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