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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投资法(投资商的权利)

2015-06-24

    第 三 章 投资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自主权
  1.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筹集资金方式、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
  2.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权
  1.平等获取和使用信用资金、互助基金;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土地和资源。
  2.在国内外租用、购买机械设备以实施投资项目。
  3.聘用越南劳动力;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外国管理、技术人员和专家,如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则按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出口、进口、广告、营销、加工和再加工权
  1.直接或委托进口投资活动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原料和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及销售产品。
  2.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和营销,直接与有广告经营权的组织签订广告合同。
  3.根据商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加工和再加工;在国内下加工和再加工订单,在国外下加工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