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外汇购买权)
2015-06-24
第十六条 外汇购买权
1.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投资商可以在有外汇经营权的信贷机构购买外汇以满足往来交易、资金交易和其他交易的要求。
2.政府保证或协助平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垃圾处理领域的一些重要项目对外汇的需求。
第十七条 资金或投资项目的转让、调整权
1.投资商有权对投资资金和项目进行转让和调整。当该转让产生利润时,转让方须根据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
2.如须对投资资金和项目转让和调整的条件进行规定,则由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面资产的抵押
有投资项目的投资商可根据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面资产作为抵押,向在越南注册经营的信贷组织贷款来实施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