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限制投资领域
1.限制投资领域包括:(1)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宁有影响的领域;
(2)财政、金融;(3)影响大众健康的领域;
(4)文化、通信、报纸、出版;(5)娱乐;(6)房地产经营;
(7)自然资源的考察、寻找、勘探、开采,生态环境;(8)教育和培训;(9)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2.对于外国投资商,除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投资领域外,还包括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的国际承诺实施进程的投资领域。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领域原不属于限制投资的领域,如在经营过程中,该领域被列为限制投资的领域,则投资商仍可继续在该领域开展活动。
4.越南投资商占企业注册资金51%以上的,则外国投资商也可适用与国内投资商相同的投资条件。
5.根据各个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并符合越南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承诺,政府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成立经济组织的条件,投资方式以及对外资开放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