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颁布投资优惠和限制投资领域和地区目录
1.根据各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方向以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承诺,政府颁布或修改、补充投资优惠领域、限制投资领域、禁止投资领域、投资优惠地区目录。
2.各部,部级机关,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不能颁布超越法律规定框架的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投资优惠领域的规定。
第二节 投资优惠 第三十二条 投资优惠的对象和条件
1.投资商的投资项目属本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资优惠领域和地区的,可以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优惠。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优惠也适用于新的投资项目和扩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更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