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办理投资优惠手续
1.对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投资登记和需要进行投资登记的国内投资项目,
投资商根据法律规定的优惠投资的优惠和条件,自己确定优惠并向国家职能部门办理享受投资优惠的手续。
如果投资商要求确认投资优惠的,则须办理投资登记手续,以便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在投资证书中列明。
2.对于属于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投资审查范围的,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国内投资项目,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将投资优惠在投资证书中列明。
3.对于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外资项目,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将投资优惠在投资证书中列明。
第三十九条 扩大优惠的情况
当需要鼓励发展某个特别重要的行业或某个特殊地区、特殊经济区时,政府将呈报国会审批决定与本法规定的投资优惠不同的投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