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
和经济区基础设施的投资
1.根据政府批准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和经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各部、部级机关和省人民委员会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和经济区围栏以外的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某些存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的地方,国家将根据政府的规定向地方提供部分资金,
以便与投资商共同投资建设发展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基础设施。
3.国家将提供国家财政和优惠信贷支持高科技区、经济区内的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
并采用某些融资方式来投资发展高科技区、经济区的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签证
实施投资活动的投资商,长期为在越南投资的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多次出入境签证。
每次签证的限期最长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