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直接投资活动
第一节 投资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登记手续
1.投资金额在150亿越盾以下,且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商不需办理投资登记手续。
2.投资金额在150亿越盾到3000亿越盾之间,且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商按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规定式样办理投资登记手续。
如投资商要求颁发投资证书,则由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颁发。
3.投资登记的内容包括:
(1)投资商的法理资格;
(2)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和实施地点;
(3)投资资金、项目实施进度;
(4)土地使用需求和保护环境的承诺;
(5)投资优惠的建议(若有)。
4.投资商在展开投资项目前进行投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