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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外资项目)
2015-06-24
第四十六条 外资项目的投资登记手续
1.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下,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外资项目,投资商在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办理投资登记手续,颁发投资证书。
2.投资登记资料包括:
(1)本法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的文件内容;
(2)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报告;
(3)联营合同或BCC合同、企业章程(若有)。
3.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从收齐符合要求的投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天内,颁发投资证书。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