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目录项目的审查手续
1.对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下,且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目录的项目,审查手续如下:
(1)项目资料包括:投资项目须满足的条件的陈述;本法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登记内容,或本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外资项目的投资登记内容;
(2)审查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
2.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且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目录的项目,审查手续如下:
(1)项目资料包括:投资项目须满足的条件的陈述;本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审查材料内容;
(2)审查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的各种条件及本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条 与成立经济组织相关联的投资手续
1.外国投资商第一次对越南进行投资需有投资项目,并在国家投资管理机构办理投资登记或投资审查手续,以获取投资证书。投资证书同时也是经营登记证书。
2.已在越南成立外资经济组织,如有新的投资项目,则可办理该投资项目的实施手续,而不一定要成立新的经济组织。
3.国内投资商有与成立经济组织相关联的投资项目的,则根据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登记,并按本法规定办理投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