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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投资法(项目的调整)

2015-06-24

    第五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调整 
  1.当需要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地点、形式、资金和期限进行调整时,投资商需办理以下手续: 
  (1)对于投资登记的项目,由投资商自行决定并在决定调整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登记调整的内容; 
  (2)对于属于审查投资的项目,投资商书面向主管的国家投资管理机关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投资项目的调整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实施状况,调整的理由和与已获审查内容的改变等内容。 
  2.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在收齐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投资部通报投资证书的调整情况。 
  3.投资项目的调整,采取对投资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