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调整
1.当需要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地点、形式、资金和期限进行调整时,投资商需办理以下手续:
(1)对于投资登记的项目,由投资商自行决定并在决定调整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登记调整的内容;
(2)对于属于审查投资的项目,投资商书面向主管的国家投资管理机关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投资项目的调整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实施状况,调整的理由和与已获审查内容的改变等内容。
2.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在收齐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投资部通报投资证书的调整情况。
3.投资项目的调整,采取对投资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