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
符合项目活动要求的外国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不超过五十年;必要时,政府决定项目更长的活动期限,但不超过七十年。
项目的活动期限在投资证书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立项、投资决定、投资审查的责任
1.投资商自我决定投资项目;对投资登记的内容、投资项目的资料及履行投资承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具有项目立项、投资决定、投资审查和确认权的组织、个人对自己的申请和决定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有多个投资商关注的项目的投资商的选择
对有两个以上投资商关注的、行业规划确定的重要投资项目,须根据招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实施项目的投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