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展实施投资项目
第五十五条 实施项目的土地租用和交接
1.对有土地使用要求的投资项目,投资商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交接或租用手续。
土地的交接、租用程序和手续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2.如投资商已获得土地移交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展项目或土地的使用与批准使用的目的不符,将按土地法的规定收回土地,并收回投资证书。
第五十六条 建设土地的准备
1.当国家根据土地法规定征用土地时,国家职能部门有责任在将土地移交或租给投资商之前,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
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事宜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2.对于投资商租用由国家交付或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的,土地的拆迁赔偿事宜由投资商自己负责。
如投资商与土地使用者就土地赔偿和拆迁事宜达成协议,而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协议义务时,
则项目所在地的有职权一级的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将土地移交给投资商之前组织拆迁。
3.对于符合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的投资项目,投资商可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接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用,
接受经济组织、经济户、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而不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