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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管理机构)
2015-06-24
第六十三条 聘用管理机构
1.投资商可以聘用管理机构对需要专业性强、高水平管理技能领域的投资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投资商对合同规定的与管理活动有关的管理机构的全部活动负越南法律责任。
3.管理机构对投资商投资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管理机构在履行合同规定的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过程中要遵守越南法律,
对自己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活动直接负越南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