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项目暂时停止,收回投资证书
1.投资商暂时停止投资项目时,要向国家投资管理机关通报,以作为考虑暂时停止期间减免土地租金的依据。
2.如投资项目在取得投资证书12个月后,投资商不展开项目或没有能力根据所承诺的进度实施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收回投资证书。
第六十五条 终止投资项目活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投资项目的活动:
1.投资证书规定的活动期满。
2.根据合同、企业章程或投资商各方关于项目实施进度的协议、承诺所规定的活动终止条件。
3.投资商决定终止项目活动。
4.由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投资管理部门的决定或根据法院,仲裁部门的宣判、决定终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