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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国家资金的经营)
2015-06-24
第六十八条 国家资金对经济组织的投资和经营
1.以国家财政投资资金对经济组织的投资通过国家资金投资和经营总公司实行。
2.国家资金投资和经营总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
在只有一个成员的责任有限公司,由二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责任有限公司,
或由国营公司改制或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中,履行国有资金所有者的代表权。
3. 政府规定国家资金投资和经营总公司的组织和活动。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