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活动的投资
1.国家通过交计划、订货或招标的方式,对公益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应进行投资。
2.各经济成分的组织、个人均可平等地参加公益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颁布公益活动的扶持政策和公益产品、服务目录。
第七十条 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的投资
1.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有还款能力的一些重要领域,行业和重大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贷款的项目在决定投资前,其财务计划、还贷计划须通过放贷机构的审批同意。
2.政府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投资的扶持政策,可获贷款对象的目录及信用条件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