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国家资金投资项目授权管理的组织及个人
被授权代表国家资金所有者的组织、个人对资金保值、发展和有效使用负责。
直接代表国家资金所有者,代表企业中国家股份的组织、个人,根据国家资金使用及管理法和企业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内容变更、暂缓、停止、撤消
1.如需变更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商须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呈报国家职能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项目正在实施中,则投资商须有项目评估报告。
2.在得到国家职能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变更内容后,投资商方能根据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和报批。
3.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项目将被暂缓、停止或撤消:
(1)从决定投资之日起12个月后,投资商在未经职能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而不实施项目的;
(2)未经职能部门书面批准而变更项目目标的。
4.职能主管部门决定暂缓、停止或撤消投资项目,要有充分的理由,并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选择实施项目的承包商
使用国家资金的投资项目须根据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和土建安装的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