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对外投资商的权利
1.在投资项目得到投资驻在国和地区职能部门的批准后,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可将货币和其他合法财产等投资资金转到国外。
2.享受法律规定的各种投资优惠。
3.聘用越南劳动力到投资商在国外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
第七十八条 对外投资商的义务
1.遵守投资所在国的法律。
2.根据法律规定,将在国外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收入转回国内。
3.对外投资的活动和财务状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4.充分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务义务。
5.在国外的投资活动结束时,根据法律规定,将全部资金和合法财产转回国内。
6.如投资商不按本条第2款和第5款的规定把对外投资的资金、财产、利润和其他收入转回国内,须经国家职能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