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责任
1.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的投资进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2.计划投资部对政府负责履行对投资活动的国家管理职能。
3.各部、部级机关有责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领域的投资履行国家管理职能。
4.各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根据政府分级管理制度,对在所管辖地的投资履行国家管理职能。
第八十二条 根据规划对投资进行管理
1.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政府对各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作出规定。
2.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技术基础设施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规划,矿产和其他资源的使用规划。
地区规划,行业规划,产品规划必须符合本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条关于投资优惠领域,投资优惠地区,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
且作为投资商选择、决定投资的方向。
3.国家规划职能部门有责任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有关投资活动的规划。
4.对在本条规定的规划中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有责任汇合国家规划职能部门在投资商提出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