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投资促进
1.国家各级机关根据政府的规定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2.国家机关投资促进活动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八十四条 跟踪、评价投资活动
1.国家各级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投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评价和报告。
2.投资的跟踪了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
(1)根据职责规定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投资法有关规定的实施事宜;
(2)根据投资证书的规定开展投资的情况;
(3)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的投资情况;分级管理投资项目的情况;
(4)同级国家管理部门,上级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关于投资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和投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建议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