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对投资活动的清查
1.投资清查的任务如下:
(1)清查关于投资法、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
(2)发现、阻止和处理或建议上级职能部门处理投资违法行为;
(3)澄清并建议国家职能部门解决有关投资的投诉、控告。
2.投资检查的组织和活动根据清查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六条 投诉、控告、起诉
1.个人有投诉、控告和起诉权;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投诉、起诉权。投资活动中的投诉、控告、起诉事宜以及投诉、控告、起诉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
2.在投诉、控告或起诉期间,组织、个人仍需执行国家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
当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诉、控告的解决作出了决定或法院作出的决定,判决已生效,则根据该决定,判决执行。
3.国家各级投资管理部门有责任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组织和个人的投诉、控告;
当接到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控告时,有责任及时转到有职责的部门、组织,并书面通报投诉和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