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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投资法(违法处理)

2015-06-24

    第八十七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1.凡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的人,将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损失则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2.利用职务、权限之便阻碍投资活动的;对投资商进行勒索,制造麻烦的;不按规定及时解决投资商的要求的;
    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他公务的;将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执行条款 
  第八十八条 本法生效前正在开展的投资项目的法律适用 
  1.在本法律生效前,已获得投资许可证的外资项目不需重新办理投资证书。如投资商要求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登记的,则办理换领新投资证书的登记手续。 
  2.国内投资商在本法生效前已经进行的投资项目不需办理投资登记或投资审查手续;如投资商要求颁发投资证书的,则向国家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登记。 
  第八十九条 生效执行 
  本法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本法替代1996年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外国投资法若干修改、补充法》和1998年的《鼓励国内投资法》。 
  政府将制定和颁布本法的实施细则。 
  本法于2005年11月29日召开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