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村土地制度革新的第二阶段
2015-06-26
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的初始革新:1993年的《土地法》。
在1988年的Koboan 10号决议后,越南政府根据革新后产生的农村土地问题对法规作出了相应调整。
1993年由国会通过并颁布的《土地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
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扩充性的界定,
同年启动了农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从法律上具体界定土地的位置,
为农民的土地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革新的核心内容为:(1)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五项权能:转让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
(2)分类规定农地使用权期限和农地面积的分配限额。
(3)分区域划定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与面积。在农村的每个家庭户可以按照政府对不同地区的规定使用建筑住宅的土地,
但不能超过400平方米,对有多代同堂习惯的地方或自然条件特殊的地方,住宅面积可以更高,
但不能超过本地区水平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