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村土地制度革新的第三阶段
2015-06-26
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的完善性革新:1998,2001、2004年的《土地法》
1998、2001年对1993年《土地法》进行了完善性的修改补充,
新《土地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
1998年《土地法》对土地面积限额及其使用期限的规定作出调整,
土地使用者需要的土地面积超过法定限额,可以租地。
对租地期限有补充,对需要租地时间更长者,可申请租期最长不能超过70年。
同时,增加了农户的土地投资的合资资本权利。
2001年的《土地法》,农民新增了农地赠予权,
土地也首次被官方认定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因而可以交易。
允许农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