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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越南农民对承包土地拥有五权

2015-06-26

    越南土地法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五项权能:转让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
    转让权是指从事农业、植树造林的家庭户、个人在如下条件下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移居他处者、转移行业者以及不可能直接劳动者。
    交易权是指国家交给个人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买卖。
    继承权是指国家交给个人经营农作物生长期短的农业地、水产养殖业地,
    其使用者死亡后,继承者须根据财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家庭户中的成员,如有死亡者,则其他成员有权继续使用。
    若家庭户成员全部死亡,无继承人,国家收回土地。
    抵押权是指农业地、林业地的使用者有权在向国家批准的国家银行、越南信用组织机构借贷生产时,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可向越南国内的经济组织机构、个人抵押宅地,借贷款项。
    出租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由于鲜寡孤独,生活困难,转换行业而生活不稳定或缺少劳动力时,
    可以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进行生产,期限不能超过3年。
    情况特别困难者,租期可延长,由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