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情况(二)
2015-07-06
—平原区乡、镇:人口不足4千人的,代表名额为25名;人口超过4千人的,每2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35名。
—山区乡、镇和海岛:人口为2千至3千人的,代表名额为25名;
人口超过3千人的,每1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35名。
人口为1千人至2千人的,代表名额为19名;人口不足1千人的,代表名额为15名。
—坊:人口不足8千人的,代表名额为25名;人口超过8千人的,每4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35名。
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