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情况(三)
2015-07-06
上述决定对省所属县级、郡级、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平原区县和郡:人口不足8万人的,代表名额为30名;人口超过8万人的,每1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0名。
—山区县和海岛:人口不足4万人的,代表名额为30名;
人口超过4万人的,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0名。
—镇:人口不足7万人的,代表名额为30名;人口超过7万人的,每1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0名。
—省辖市:人口不足10万人的,代表名额为30名;
人口超过10万人的,每1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