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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文莱免关税的规定(一)

2015-01-28

  15.任何无论是否在文莱境内生产和制造的货物属于应纳关税的某个类别或种类自出口后又再次进口入文莱的,并且显然使高级海关官员确信,

    有关此货物可征收的任何关税已在出口前或在出口后的某个随后时间内支付了,而且该关税在出口时未被准予退税,或者被准予退税的数额又再次被支付,并且:

  (a)如果如上所述进一步显现出,此货物没有经过国外的任何海关手续的,此同一货物再次进口文莱时应当免征任何再次进口的关税,

    除非对同一类别或种类货物的可征收关税税率在此同一货物进口文莱时超过了其第一次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税率,

    在此情形下,此货物应当按相等于两个不同关税税率之差的关税税率进行征收,即用于计算以前应支付关税的某个关税税率于此货物再次进口文莱之日有效的关税税率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