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16.(1)如果任何已进口的应纳关税货物在进入文莱之后的任何时间内,于解除海关监督之前因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而丢失、损坏或毁坏的,
管理员可以折扣货物丢失、损坏或毁坏部分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关税。
(2)解除海关监管后,对任何下例货物关税的折扣不应当被准予:
(a)由于损坏;或者
(b)任何要求按照特惠关税税率支付关税的权利请求,除非该权利主张的书面通知在解除海关监管之时或之前被送达。
(3)对任何货物解除海关监管之后,因损坏、被盗或丢失货物而请求出口关税折扣的,不应当被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