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21.(1)经海路进口的货物不得准予登陆:
(a)除非在某个法定登陆地点或承受码头;
(b)直至如此登陆的请求得到专门的海关官员的准予;并且
(c)除非在被规定的日期与时间内,若在其他日期与时间内登陆,货物的请求必须得到专门的海关官员准予。
(2)除非得到专门的海关官员准予,否则货物:
(a)在登陆或被卸下之后,不得被转运;或者
(b)在放置入船舶或航海器内准备登录之后,在此货物登陆之前不得移动入任何其他船舶或航海器内。
(c)本法的前述规定不应当适用于新鲜鱼类,无论有冰包装与否,
此种鱼类从依照任何在文莱境内或沙捞越或沙巴暂时有效的书面法律规定以捕鱼为目的而被许可捕鱼的船舶上被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