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71.(1)每一个根据第59条的款项存仓,或根据第59条第(1)款第(a)项免于存仓的应纳税货物的进口货主,
在将其货物,或一部分货物迁出海关的控制时,或这些货物在其登岸的10天内将不迁出时,应在这个期间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的专门官员,用规定的表格进行申报。
在特殊情况下,这个专门的海关官员可用书面发出通知,要求进口货主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以内,递交这样的申请单。
而进口货主应遵循这一通知尽可能地按要求执行。
如果货物是由陆地进口来的,则这种申报应在到达时按规定的程序,按可能为这种货物规定抵达文莱后的的期限内,在内陆海关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