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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文莱进口货物的报关

2015-01-28

  71.(1)每一个根据第59条的款项存仓,或根据第59条第(1)款第(a)项免于存仓的应纳税货物的进口货主,

    在将其货物,或一部分货物迁出海关的控制时,或这些货物在其登岸的10天内将不迁出时,应在这个期间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的专门官员,用规定的表格进行申报。

    在特殊情况下,这个专门的海关官员可用书面发出通知,要求进口货主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以内,递交这样的申请单。

    而进口货主应遵循这一通知尽可能地按要求执行。

  如果货物是由陆地进口来的,则这种申报应在到达时按规定的程序,按可能为这种货物规定抵达文莱后的的期限内,在内陆海关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