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72.(1)第71条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将货物的数量与包装作详细的说明,如重量、计量、数量和价值以及货物的原产地等如实填写。
(2)如果经海关专门官员的认可,这些货物是属于家庭急需使用,而进口人又无法提供详细说明时,则在缴纳该官员自行估计所应缴纳的税金,
同时存入由海关专门官员确定的不超过估计税金的一笔存款,在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出在2个月或该官员所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供正确的申报单后,予以先行发放。
(3)当递交了正确的申报表后,在确定所需缴纳的确切税额与其他费用后,已缴纳的金额与存款的多余部分应退还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
如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递交,则存款连同其已付的款项应一并没收作为国家的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