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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在第74条、第75条、第76条和第77条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将货物作详细的说明,按规定表格中的条款如实填写数量。
如在进口货物中,进口货主有不了解的事项,则可在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做出书面承诺,
在10天或专门海关官员所认可的更长的期限内提供资料,则专门海关官员可予以认可。
如果进口货主及其代理人没有能按承诺中所要求地提供资料,则他将被视为没有进行所要求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