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88.税控官在可对任何货物申报为贸易样品而出口应缴出口税的情况下,可自行确定在其重新进口时免缴进口税。
89.在有规定可对重新出口退税的货物成为在文莱所制造产品的一种成份时,则当这一产品被制造商重新出口时,
对进口时已缴纳过进口税这一部分有上述规定的货物,税控官可批准对如此出口的制造商退税,其退税的规定如下:
(a)出口货物的制造场所经税控官的批准;
(b)在这一场所与仓存之处已制定有税控官认可的管理与监督条款,并已对所规定的货物付诸执行;
(c)用于核实上述规定的货物在制造中所使用的数量的台账已按税控官的要求建立;
(d)上述规定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