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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泰国《商业竞争法》

2015-04-17

    《商业竞争法》主要对以下四类商业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一) 经营者滥用其独占地位的行为; 
  (二) 经营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进行联合垄断,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 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建立商业往来关系,以使本国的居民在直接向国外经营者购买自用商品或使用服务方面的机会受限的行为;
    无论其与国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政策、合伙关系、股权还是其他类似方式结成; 
  (四) 经营者采取任何违反自由公平竞争的手段,导致破坏、毁损、阻碍、妨害、限制他人经营业务,或不让他人从事经营致使其经营终止的行为。 
  《商业竞争法》也是处理经营者给顾客、中小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人群设置障碍、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