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拉差达刑事法庭日前开庭审判警员挪用公款案;
掌管曼谷汶滚区警署财务收支的警员哥宋(40岁),法庭依法判处被告50年有期徒刑。
案件源於2003年2月10日-2004年4月30日,哥宋在汶滚警署任职时,暗地裡分353次挪用公款,由於每次挪用的金额不高;
所以一直没有被发现,1年多来总计私吞50万4932銖公款,严重影响单位的利益。
法官根据法律,宣判巴宋私吞公款罪名成立,按犯案1次可判处5年徒刑的标準计算,巴宋挪用公款353次,应判刑1765年,
但他主动承认罪名,依法可获减刑一半,还剩882年6个月。
不过,依据法律规定最高刑期50年,因此最后判处巴宋50年有期徒刑,判决即可生效。来源:世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