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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泰国审批项目的准则

2015-05-18

    审批原则:(1)投资额在5亿泰铢以下者(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和流动资金),审批原则如下:
  增值额必须不低于原料成本的20%。但电子表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业和特别允许的项目除外。
  新的投资项目,负俩额与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1。扩大业务的项目,则视其实际情况而定。
  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全新的机器设备,除非某些项目获投促会的特许,可以使用通过检验证明的旧机器。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促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所在地及处理污染的方法。
  (2)投资额外额5亿泰铢以上者(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按规定(1)的规定执行,并附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独一承包项目和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投促会则使用1998年5月25日国务院颂的规定,核审如下:
  (4)国营企业的投资,不给予优惠待遇。
  归国家的独一承包项目,国家的有关机构若想让承包者获得优惠投资的权益,必须在宣布民众投标前申请优惠投资。
    在招标时必须向投标者公布该项目所获得的优惠权益。承包者需付给国家有关机构的报酬,投促会将不经予任何优惠,除非是某些合情合理的费用。
  国家的项目让私人投资并拥有所有权(BUILDOWNOPERATE),包括让私人租赁或政府付管理费让私人管理,投促会将按常规给予优惠投资待遇。
  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若该企业有属于国有以后,扩大企业的部分可得到优惠投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