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部有权规定泰国境内禁止建立或扩建的工厂类型的规模及数量,工厂使用的原材料的种类、质量及产地,以及工厂生产的产品的类型或质量等。
工业部还可以规定工厂产品所用于的行业。如果第二类或三类(见第一部分)的工厂停止生产达一年以上,经营者必须在一年期满后7天内书面通知工业部;
并在重新开工前再行通知工业部。
如果经营者的工厂为第三类工厂,须在重新开工前得到工业部的书面允许。
如果出现意外,导致死亡、受伤、或使工人在72小时内残废的疾病,经营者必须在残废或事故发生72小时以后的3天内通知工业部。
如果事故导致工厂停工7天以上,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工业部。
工厂从原先的建厂地迁移到其它地方,必须得到允许。在转让、出租、或出售时也需得到许可。
在这些情况下,以前的许可证视作期满,必须在7天内重新申请,不过勿需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