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老挝政府采用多种方法鼓励外国投资,为投资者的各种必要的活动提供方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1条第1款授权并鼓励外国组织和公民、包括海外老挝人(都属于外国投资者)
在平等互利和遵守老挝法律的基础上对老挝投资。
老挝欢迎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及老挝侨民向老挝投资、引进技术和工艺。
给予投资者充分的权利。投资者有对在经营范围内所有的项目进行投资的权利;
有与老挝的外国大项目承包人或较大公司合资的权利。
老挝政府对产品的定价和生产配额不作规定,对投资活动不作无理的干预。
政府按国际规定收取外资企业利润税、进口关税和享受出口优惠。
投资者在老挝的各种投资及其财产受老挝法律和宪法的完全保护,不得侵犯和收归国有。
出于公共利益或应急挪用时,要作全部的赔偿,包括其投资效益。
外商有将投资中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本金送出国的权利。
外资在老挝境内租用土地并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外国投资者对土地的改造和地面上的可移动、不可移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转让。
在用人方面,外资企业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有权录用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
老挝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及其陪同人员出入境,以及在老挝境内各地工作旅差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