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1991年8月14日通过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执行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政策。
全体公民和国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须发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履行保卫革命成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和平劳动的任务,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老挝政府把国防视为金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一项战略任务,认为新时期的国防和治安是为了增强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加强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和睦;
老挝人民武装力量是保卫老挝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人民民主制度、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的坚强柱石;
并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基层建设和完成国际主义的义务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