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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老挝促进投资法(7)

2014-12-30

    第四章 外商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简称“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缩写为“外投委”)

    外投委是负责设施 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老挝的所有外国投资将以外国投资委为核心,会同有关部委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统一服务、统一发证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要求在老挝投资,必须向老挝投资管委会呈报申请书以及该管委会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投资者呈报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被征询外国投资者意见和各种技术审批的有部门和自收到上述建议之日起2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投许可证之日起进行注册,尔后依照老挝的法律、经济技术研究报告和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自行组织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投资许可证和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如反合同,不履行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触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将受到警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如果外国投资者受到警告后仍不正或更加严重违反合同,该项投资将被暂停或收回投资许可证,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