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缴纳本年度的利润税后,为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法,可提留一部分利润作为必要的储备。
第二十条 在老挝依法获准的外国投资,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制定的各项法规,
投资者还应制定出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根据老挝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职工缴纳福利基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同老方发生纠纷,当事人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将纠纷事宜提交老挝的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