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十六条 在本投资法项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
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
开发经营老挝自然资源和能源项目的税收,依照老挝政府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缴纳。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的进口关税;
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第十八条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
即按本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如建立保税区或特别开发区,老挝政府将另行颁布综合的特殊政策或根据具体项目做出个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