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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老挝促进投资法(4)

2014-12-30

    第十二条  老挝政府将在出入境和居住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方便。上述人员在老挝期间必须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设立基普和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己的经营管理中,必须使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会计账簿,并根据老挝政府的会计管理条例处于正常的监督之下。

    第十五条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9㈠C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和投资所得通过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并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定期规定汇率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也有权将其收入汇回本国或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