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
这种独资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第八条: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必须有自己的符合老挝法律的并获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章程。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和创成立,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老挝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基础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所有权;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凭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事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招聘老挝公民,如确因特殊专业的需要,并征得老挝政府有关权力机关的同意,可以招聘外籍员工。
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在老挝境内对老挝个人的专业技术进行培训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