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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外商投资老挝有关减税的规定

2014-12-31

    减征方面规定:国家鼓励项目征收利润税为20%;征收机器设备进口税1%;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所得的)10%;

    对用于投资项目的物资、机器、设备等实行减免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22条规定,外商在老挝建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

    并在首次免税期后,根据企业投资的行业或部门、投资规模,出口量、活动期限等因素,

    在以后的两年内减少50%的利润税。

    对于在规定的税金豁免期限内未能盈利的企业,

    其赤字可以移到下一征税年度内并从该企业利润中扣除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超过5年)分期偿付。

    老挝外资管理委员会也有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

    如果产品出口率达70%以上者,或者采用国内原料达70%以上者;或者在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差的地区投资者;

    委员会即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减征2-5年的利润税。

    还有,联营或独资企业在开始盈利的前2-4年内可免交利润税。

    在“某些情况”下,盈利后的两年要减让50%的利润税。